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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材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索引号: 002986299/201606-00176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

  名称: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材料

  生成日期:2016-06-21

  201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17号),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政策。

  1.问: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其目的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平稳衔接。

  2.问:建立职业年金的对象和时间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制度适用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一致,即凡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对象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费用。职业年金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同时,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3.问:职业年金基金由什么组成?

  答: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

  4.问:职业年金资金筹资标准如何规定?

  答: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分别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相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将适时调整单位和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划入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账户的方式,依据单位的财政供款形式确定。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5.问:职业年金基金如何管理?

  答: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计息,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6.问: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如何转移?

  答: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7.问:工作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领取职业年金?

  答:(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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