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教体人函〔2015〕7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今年,我市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市,现将《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8日
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入职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入职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四、注册原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五、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
3. 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符合《滁州市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5年内),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360个学时。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未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未达到360个学时;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
4. “低证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滁州市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恶劣影响的,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六、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 《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证明原件,考核结果需注明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5. 注册期内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原件,考核结果需注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6.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3项所列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有聘用合同的还需提供第3项所列材料。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5、6、7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暂缓注册情况说明。
七、特殊情况说明
1. 具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定期注册受理期间,一个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注册一个与其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持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且都与任教岗位相应的,申请注册哪一种教师资格,由申请人自定。
2.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高证低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向下融通的政策,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强制要求具备与现任教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
3.不得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低证高聘”,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采取“暂缓注册”办法,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低学段(或实习指导岗位)任教,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或评优评先;
4.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
这种情况(简称“科证不一”)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但考虑到历史成因及普遍性,特别是在小学教师向全科教师发展的趋势下,在定期注册(含首次)工作中,不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的一致性做出强制要求。
5.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6. 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证书的申请人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定期注册信息系统”)中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7. 无普通话测试等级
1996—1997年过渡时期和1998年试点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因国家当时未对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此类人员在定期注册信息系统中报名时,“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免测”。
八、职责分工
(一)根据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中职中小学、幼儿园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集中办理定期注册手续;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公办及民办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并负责全市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教师所在学校保管。
九、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5.1.1—2.28)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将被清退,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个人申报阶段(2015.3.1—30)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资料。
(三)材料受理阶段(2015.4.1—30)
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按照认定权限,集中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在报送教师申报注册档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统计表、花名册各1份。
(四)认定注册阶段(2015.5.7—6.10)
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拟注册的中小学教师,在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按照认定权限进行注册,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及有效期限,以及做好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填报和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人事与师资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对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