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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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快递服务中心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稿:吕海军 审核人:汪海宁发布时间:2023-10-07 阅读次数:519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快递服务中心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二次).docx
受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委托,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快递服务中心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竞价标的物: 

  标的物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快递服务中心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二次);快递服务中心位于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内经贸系一层东南侧拐角学生通道,隔断面积约130平方米,用于快递收纳。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进行考核,如师生满意率达不到80%的,不再续签合同。如遇学校搬迁,服务自然终止)。具体起止日期在《服务合同书》中约定。 

  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的起竞价:1.56万元/年,投标报价低于该起竞价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现有住校生约2800人(学校不承诺学生数必须达到此数字,可能存在学校搬迁,在校学生数逐年减少),学校每年寒暑假为期三个月,请投标人慎重酌情竞价。

    二、重大事项披露: 

  1、竞得人应按招标公告约定的用途用仅限于快递收纳,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合同约定,竞得人如不按上述要求管理使用,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

  2、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缴纳时间:竞得人须在《服务合同书》签定时先将一年服务费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服务费缴纳采取“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服务费一年支付一次(需提前一个月支付);具体付款日期和付款方式在《服务合同书》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完毕),请竞得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服务开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整;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且房屋腾空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4、竞得人须在签订《服务合同书》前必须完成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两项费用的交纳,交纳齐全方可签订合同。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并开始计算服务费。

  5、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快递收纳点的主体结构及相关消防设施,服务期满后,竞得人应当及时腾空收纳点,并归还招标人,竞得人不得以装修费用、固定资产等理由要求认购或折价收购,特此说明。

  6、服务期内的水、电、气均由竞得人自行开通,经学校同意后安装水、电表并及时交纳水电费。服务期满后,招标人不为此给予任何补偿。

  7、竞得人进行装潢时不得破坏建筑结构;竞得人自行购置货架、设备等用品,期满后自行收回;竞得人要注意保洁,及时回收、清理纸屑等杂物;竞得人要注意校方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学生午休及晚间休息后,播放音乐及其它噪声,影响学生休息及教师办公。

  8、在服务过程中,竞得人的服务场所只限室内服务,室外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学校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竞得人若出现因室内外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超范围服务等其中的一项的,经说服教育、仍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500元∕次,并记录在案,直至终止合同。凡因违规被终止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价人应具备条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快递服务);

  2、竞价人中标后,30日内必须完成滁州市邮管局备案工作,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3、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四、咨询、看样的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17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与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联系,不集中组织现场勘察,由竞价人自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五、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为:5000元(信封封装,注明数额及投标单位名称),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时带至开标现场,以现金方式缴纳至开标现场招标人处。 

  竞得人竞价成功后,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第一年服务费(不足部分须补齐)。 

  六、投标文件的组成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带至现场查验)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诚信竞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报价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投标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投标文件中须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须按上述顺序以A4纸制作,正、副单独装订成册,并密封于同一个包装袋中,密封袋上应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带至开标现场,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零散文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七、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全部合格后,应当推荐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有两名及以上时,则由招标人抽签确定其中标候选人名次。

  本项目实行一次性报价,不得调整,报价文件一经报出,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可撤回,否则没收其竞租保证金。

  特别说明:中标后须在7天内提供快递公司对滁州市机电学校快递代理的授权书或协议书,且授权或签订协议的快递公司不少于五家。未能提供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滁州市龙蟠大道亚东新城国际9楼918室)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同开标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3000元,专家评审费以实际发生支付(无发票),上述两项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以上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到成本费用中。

  十一、疑问提交、解答方式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23年10月10日17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583488023@qq.com (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邮箱),招标人将在2023年10月11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网站(http://www.cztc.edu.cn/)“通知公告”栏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竞价人自负。

  十二、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招标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2238号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13805509850  

  2、代理机构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亚东新城大厦9楼918室 

  联系人:葛爱霞 

  电话:0550-3315800、18855051566

  

  招标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代理机构: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诚信竞租承诺书

  3、报价书

  4、服务合同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单位: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采购人) 的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询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诚信竞价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竞价;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竞价,不以他人名义竞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竞价人相互串通竞价报价,不排挤其他竞价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竞价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竞价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竞价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竞价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报价书

  报价书

  致: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我方己经认真阅读《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快递服务中心快递服务收纳管理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决定参加报价。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服务此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年服务费用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姓名)  ,且中标后不再更换。

  2、一旦我方中标(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服务合同书按公告规定的相关要求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3、我方同意按照公告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竞价保证金,并且承诺遵守招标公告中关于竞价保证金的规定。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服务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服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                       的      (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招标后乙方获得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门(含卷闸门)、窗、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移交使用后,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中标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场地使用费缴纳的规定

  1、场地使用费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场地使用费为(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     (季、年)缴交甲方。

  2、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年场地使用费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即第二年场地使用费为(大写)                 元,第三年场地使用费为(大写)                 元。

  3、场地使用费缴交时间:先付后用,第一   (季、年)场地使用费,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和收取,以后每    (季、年)场地使用费,在该年度或季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和收取。

       4、甲方负责场地使用费,并在收取场地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场地使用费,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场地使用费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 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服务合同约定场地使用费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元。服务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服务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服务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计收办法:服务期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

  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等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场地使用费,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场地使用费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场地使用费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服务有效期内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4、合同标的物服务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服务期满,甲方在服务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服务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适用场地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200%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场地使用费和一切与服务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租(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租(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3、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合同标的物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服务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30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或累计拖欠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5)逾期 15日未按时交纳场地使用费或累计拖欠场地使用费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服务期满后,乙方要继续服务的,应当在服务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统一报市招标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公开竞价招标,在场地使用费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优先使用权。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标的物,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标的物,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场地使用费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场地使用费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场地使用费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场地使用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场地使用费的,甲方已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场地使用费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场地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服务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