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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二次)

发布时间:2019-01-30     信息来源:范铭祥     


交易文件

         (自行招标)

: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盖章)

代理机构:  滁州市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2019年1月  

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

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二次)

工程地点

滁州市内

建设单位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

要求

1、投标人须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工程估算

29.5万元

招标范围

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须完成约50户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安装(院方管理的所有场所的供电设施),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且送电后方可合格。

发布时间

2019130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工程款支付方式

见交易文件

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开标时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未按照要求缴纳该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913117时后,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下载地址: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网站(www.cztc.edu.cn)

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192 月1日10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2258368632@qq.com,招标人将在20192117时前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网站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3303

联系人:傅声洋

联系方式:18019867991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现以自行公开招标方式,对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进行招标。现将招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标需求

1、项目内容: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二次),详见工程量清单

2、项目地点:滁州市内。

3、质量要求:须完成50户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安装(院方管理的所有场所的供电设施),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送电后方可合格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行业的标准。

4、工期:不高25个日历天,工期每逾期一天按照1000.00元处以罚款。

5、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下浮比例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投标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报价

1. 报价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2. 投标保证金:数额4000.00元整                                      

 缴纳时间及方式:在开标前现场交纳至招标人处,采用现金形式,需密封,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退还方式: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3. 投标报价表上的投标总价为验收基准总价,也是履行合同的基准价格。投标总价均含清单控制价中所有提到费用,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价即为中标价。

4.本项目为一个标段,最高限价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投标下浮比例不得低于6%否则报价无效(投标单位须在开标时提供详细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

5.投标文件采用密封递交,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密封函应加盖公章,在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报价人名称及“于201922900(报价时间)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6.投标预备会

不再集中召开招标答疑会。

7.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间:201922900

 点: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3301-1

8.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式叁份(一个正本、二个副本)密封后递交。

9.本次工程招标代理费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费及评审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以2000.00元收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费按照2000.00元收取,专家评审费另按实际发生计算收取;上述费用由中标单位在定标后现场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报价时需考虑此部分费用。  

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

五、资格审查材料

在拆封报价人的报价书之前,采购人将对报价人的下列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审查。审验不合格者,其报价将被拒绝。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或设施施工许可证书等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函

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社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请按顺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六、成交原则

招标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成立评审小组(由招标人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报价人必须资格审查合格的)

1. 由评审小组确认投标人提供资质材料是否满足,是否满足工程的技术、质量和服务均符合采购要求后,在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下浮比例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报价一经询价小组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投标人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该投标人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未按规定装订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证金的。

3.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期、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八、其他事项:

1.报价人应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招标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报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2.中标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

九、具体内容:

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二次),详见工程量清单。须完成约50户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安装(院方管理的所有场所的供电设施),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且送电后方可合格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交易文件与合同不符时,以交易文件为准,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优先于专用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址: 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          号:    


二、通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交易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见施工图纸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现场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现行规范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另行约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监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监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监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监理要求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设施和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场内交通边界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自行踏勘,自行解决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见补充协议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见补充协议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另行约定

身份证号:  另行约定

   务:另行约定

联系电话:另行约定

电子信箱:另行约定

通信地址:另行约定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 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财政资金,不需要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相关规定执行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另行约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级:  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号:

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另行约定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分包工程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 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施工方案    

2)   索赔事项等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需自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验收,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按监理规划到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或补充条款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本工程需编制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和考核进度完成的指标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逾期竣工一个月以内的,每天处以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一个月以上的,每天处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另行约定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

 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监理要求或发包人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监理人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内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合同相应综合单价,新增项目按照控制价的编制原则进行组价×(中标价/控制价),式中控制价和中标价均不含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技术措施费调整: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增加。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应增减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签订合同时另行商议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详见本项目清单控制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发包人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招标人采用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 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0.9上述变更估价的原则须符合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7〕11号(含附件)的相关规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1)材料价格调整

关于材料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为《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1812期)中相对应的不含税价格以及控制价中以市场询价〔或暂估价〕计入的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招标控制价中以市场询价列入的,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不予调整。若上述材料实际采购时与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中要求不一致时,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或双方认质认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⑤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材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所报材料单价若高于同期信息价,发包人应以信息价为最高限价会同相关部门核实,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以同期信息价为准。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主要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暂估价格材料〔或半成品〕,按本合同10.7条约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按实调整,调整金额不再下浮

上述调整须符合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7〕11号(含附件)的相关规定。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人工单价及税率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文件规定按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各种因素引起的不属于本合同调整范围的市场材料价格、人工、机械使用费以及管理费、利润的变化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考虑  

结算价=  中标价±工程变更造价±材料价格调整造价±政策性调整造价±措施项目调整造价-(暂列金额+暂定价)×1.11 ± 合理工程索赔

工程变更造价按本合同10.4条执行;本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5年);

2)投标人须认真研究项目的交易文件、图纸、清单控制价,并仔细踏勘现场,承包人未在交易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同意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施工图纸中的所有内容,必须按图施工。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调整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需要经过政府跟踪审计人员审批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80%,审计决算后付致结算总造价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保期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一周内无息付清。

3)  承包人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确认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详单。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严格按滁州市 建设委员会滁建管【2012】23号文件要求办理“一卡通”手续。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当月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计算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暂停工程款支付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电子版和书面文本、签证资料、结算书、材料价格证明资料以及与竣工造价有关的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验收合格工程量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同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详见补充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见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另行商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3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采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   发生争议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和相关专家协商解决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不采用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滁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滁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

.  合同补充条款

4.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综合单价、主材(半成品)价格、措施项目变更、合理工程索赔。具体方法如下:

4.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4.1.1.1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4.1.1.2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4.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4.1.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4.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或暂定价的项目,其相应的工程变更造价确定方法:

依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交易文件提供的费率及施工同期信息价进行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中标价/控制价)【中标价和控制价均应扣除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作为结算依据。

4.1.3工程进度控制

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之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实施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7天以上,并无法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完成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3天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余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4.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4.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4.1.4.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4.1.5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4.2 所有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业主认可方为有效。

4.3 项目部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4.3.1机构设置

4.3.1.1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成立项目部,并由公司行文组建,明确项目部名称,印章印模,以及管理人员名单和职责。

4.3.1.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建立办公场所,不得租用民房用于办公。

4.3.1.3施工现场醒目处,应悬挂“五牌一图”和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宣传标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五牌一图”内容和尺寸规格标准,由发包人制定。

4.3.1.4项目部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卷尺、塌落度桶、全站仪等必要的测量检测设备。

4.3.2人员配备

4.3.2.1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和见证取样员等。

项目负责人为建造师的必须由本企业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员担任。

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担任。

专职安全员必须由本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员担任。

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3.2.2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4.3.3监督管理

4.3.3.1项目部成立时,所有管理人员须集中到发包人约谈,签署承诺书,保证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所有人员证书交发包人押证。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岗位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人员的,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

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

4.3.3.2   项目部管理人员, 应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每人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25 天。

4.3.3.3项目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字考勤,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未到岗的人员应及时在考勤表中注明,每天下午由总监签字盖章后,将考勤表报发包人业主代表处。

4.3.3.4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在施工现场时应戴安全帽。

4.3.3.5项目部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建设行业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4.3.3.6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以加强对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指导项目部有效地开展工作。每月检查考核时,应邀请发包人工程技术部人员参加,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发包人。

4.3.3.7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调度会及发包人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各项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及个人执业印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4.3.3.8每周五上午召开的监理例会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名。

4.3.3.9项目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

4.3.4违约处罚

4.3.4.1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处以1000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4.3.1.1条、第4.3.3.4条、第4.3.3.6条、第4.3.3.7条、第4.3.3.8条、第4.3.3.9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2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20 天以上,不满25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5条规定,尚未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

4.3.4.2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4.3.1.3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2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15天以上,不满20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1.4条规定;

4)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5条规定,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情节轻微的。

4.3.4.3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4.3.1.2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2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10天以上,不满15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5条规定,导致严重不良工作后果的,或工程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4.3.4.4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4.3.2.1条、第4.3.2.2条、第4.3.3.1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2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不满10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4.3.3.5条规定,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

4.4 一般要求:

、实行两班作业制,项目部必须配备项目副经理一名、技术负责人两名、土方施工机械操作手每台两名,其它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5、技术措施要求:

本施工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当本施工技术要求与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等不一致时,以本施工技术要求为准。

若中标单位不能满足上述3.4、3.5条要求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中标单位退出现场,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6、其他

总承包企业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确认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详细单;

4.7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道路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全部内容(含设计变更及签证以及决算中所含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路基、路面工程为1年;

2. 给排水管道工程为1年;

3.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照明工程1年;

4.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附属配套工程保修期为1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瓷质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1、封面

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

     

投标人名称:

签署日期:     2019          

一、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滁州市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

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或如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保证在合同签订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建造师变更手续并备查;(本条不采用)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函格式)

致: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的招标。我方授权 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服务,投标报价为 此处需填写投标报价(下浮率)承包上述服务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且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采购投标书或成为合同签字人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退还该保证金的权力。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投标书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5、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投标单位名称(公    章)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期:

通讯地址:

  话:

  真:


三、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委托人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委托人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四、社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五、投标资格材料

六、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其它认为必要的内容

以上资料务必按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他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附件:定远路扩建原一职高变压器迁移改造工程(上网稿).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