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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发稿: 发布时间:2026-05-1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与工匠精神,健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院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学院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现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学院在编、在岗的专兼职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严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政策文件及学院规章制度为根本遵循,重点考核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内容。具体标准是: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与法律底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维护教育公平,赢得学生与家长的尊重。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和职业声誉。

第六条 鉴于部分管理部门人员主要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师德师风考核中关于“潜心教书育人”部分,主要考核其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岗敬业等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全体院领导班子及办公室、校纪委、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教学系党政负责人构成。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订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定考核等次。

(四)受理教职工复核申请。

学院管理部门、各教学系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对照学院考核标准和依据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同步开展。由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其中,各教学系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考核小组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部门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考核小组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即教师身份的管理人员)到其所任教的教学系参加考核。各考核小组须按照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公示。

(一)考核部署与通知。在实施考核前,各部门、教学系传达师德师风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的意义、标准与流程。

(二)个人自评。教职工本人填写《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登记表》与《师德师风年度考核评价表》,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议。

(三)学生或同事测评。各教学系安排组织班级学生,通过问卷调查,对班级任课教师进行评议评分。管理部门安排组织同事互相评议评分。组织人事处与校纪委对各教学系、管理部门的测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考核小组测评。各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测评评分。

(五)综合评议。各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评(20%)、学生测评或同事互评(40%)、考核小组测评(40%)权重计算综合评分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六)结果反馈。由各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初步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七)结果公示。各考核小组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初步结果在部门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八)结果审定。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初步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审定,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在学院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九)签字确认。各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十)归档备案。考核登记表和评价表存入教职工本人师德师风档案。

第四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十条 个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政治立场坚定,全面模范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政策文件及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师德失范行为;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各部门推荐与认定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服务安徽省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发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中可予以优先推荐与认定优秀等次。

1.恪尽职守,执行组织决定,服从学院的教育教学与工作任务安排,以实际行动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的。

2.荣获市级及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最美教师、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师德与荣誉表彰的。

3.获评江淮工匠、技术能手等称号,在师德引领、工匠精神传承、技能育人中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的。

4.潜心教书育人、关心关爱学生,育人成效显著,所带班级、学生或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育人相关表彰,无投诉、无违纪的。

5.在立德树人、公益服务、技能扶贫等方面事迹突出,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

6.师德师风、育人典型案例入选省级及以上典型案例库的。

7.在学院、教学系建设、技能大赛、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主动担当、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经系党政联席会认定为师德先进典型的。

(二)合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政策文件及学院规章制度,无违背师德师风行为,师德表现良好,综合评分在60分及以上的,其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

(三)不合格。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政策文件及学院规章制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师德失范行为,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所在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学院考核相关规定及评分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综合评议。教职工对所在部门核实后作出的综合评议仍不同意的,可在收到部门复核书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教职工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部门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若教职工对学院复核的最终综合评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统一管理,记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师德师风考核未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师德师风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奖励、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及教科研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之一者,师德师风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当年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2.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由所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作。

3.取消当年及次年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奖励、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及教科研项目推荐等资格。

4.连续两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四)具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经查实且拒不改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后,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触碰法律红线,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职责。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8.在招生、招聘、监考、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前须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约束条款及违约责任。承诺书纳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构建学校监督、学生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维监督体系,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开监督方式。在学院官网公布师德师风举报投诉电话。各教学系党政负责人办公室门口须统一悬挂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

(二)畅通举报渠道。学院设立师德师风举报信箱(实体信箱及电子信箱),由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查收并登记,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三)建立“一师一档”管理制度。为每位教职工建立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实行“一师一档”管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在每学年师德师风考核后进行整理归档,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纪委加强监督执纪,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教学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