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学校各系(部)、处(室)、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核制度,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及财务预算资金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二) 学校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
(三) 学校各部门购置、使用公务用车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院办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院办根据学校各部门工作情况安排公务用车。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控制数内,全院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控制数。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三章 “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控制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手续,提供必备的出国(境)依据或任务批件、计划行程、费用明细清单和经费来源情况。报销时还需提供正式发票原件。相关补助标准按照《滁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安排与本系(部)、处(室)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境)的、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在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六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严格执行省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符合规定公务接待用酒规定的,应使用地产酒。
学校各系(部)、处(室)内部对外接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用餐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
公务接待严格事前审批手续,报销时要求四单合一,即公务接待函、审批单、餐饮票据、消费清单(详细菜单),还需附就餐人员名单(实名制),缺一不可。特殊原因无公务接待函的,必须提供电话记录或相关佐证材料。支付时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一律不得使用现金。
第七条 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经过审批的政府采购申报计划表、相关合同原件、招标采购文件及验收单等。
公车运行维护费用应单列记账,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制度,报销时提供正式发票原件,支付时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一律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章 “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公布学校及各系(部)、处(室)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纪检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