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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工作的通知

发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7 阅读次数:

各系、部、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3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在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认识。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学院各部门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在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教育提醒,完善工作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妥善处理好推进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各部门信息公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完善发布审核机制,在公开内容中不得含有公民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有关部门要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化试点工作,严格界定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在发放资助物品时,鼓励采用隐形资助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排查。各部门要立刻行动起来,排查涉及本部门工作的宣传栏、公示栏、黑板报、网站以及报送材料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区域,各部门在进行各项材料交流时要进一步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电子材料应尽量选择本单位或本系统专用通道进行传送和交流,要确保消灭老问题、不出新问题。在排查中发现个人隐私信息的,必须及时区分处理。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个人隐私内容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在排查过程中,各部门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可汇总至学院保卫处进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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