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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园超市招租文件

发稿: 发布时间:2014-07-17 阅读次数:

一、招租人及招租内容
  1、受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委托,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对其所属的“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园超市”经营性资产进行公开招租。
  招租人承诺本次招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有效。
  2、招租内容介绍:校园内一间约90平方米的房屋,经营超市,主要经营对象为学生、驾校学员(定时开放)、工勤人员。
二、租赁期限、起拍价:
  租赁期限为两年,具体起止日期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园超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中约定。
  租金起拍价:3.5万元/年。
三、租金:第一年租金为中标价,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10%。
四、对意向承租人的基本要求:

  (一)承租人须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具有食品货物流通许可证、商贸公司资质;
  (三)自2012年来至今经营过超市、百货店等类似店铺的经验。
  (四)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审阅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依据《合同法》起草的《租赁合同》,中标后,如需增加安装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等,则初装费、施工费、材料费等由承租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竞租前向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出租房产范围并认可拟出租设施、物品现状,同意《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五)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租人有权将资产二次对外公开招租。
  (六)承租人进行装潢时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承租人自行购置货架、设备等用品,
期满后自行收回;承租人不得经营烟、酒及危害性刀具等物品;承租人要注意保洁,及时清理承租房门前杂物;承租人要遵守校方的作息时间,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对学校超市要求经营货物。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缴纳装潢保证金3000元人民币,待装潢结束后退还。
五、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支付
  1、竞得人须在《租赁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将第一年全年租金转入招租人指定帐户。其余年度租金一年一付(在下年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具体付款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竞得人还须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向招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
  3、水、电费每3个月交纳一次,单价以学校交纳计算。
六、房产租赁用途要求
  承租人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本项目拟出租房仅限经营超市。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分割租赁,否则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水停电,并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招租文件领取时间、地点
  1、于2014年 7月17日(下午15:30-17:30)至2014年7月18日(上午8:30-11:00),在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逾期领取招租文件的,将不再发售。地址:滁州市会峰路72-12号(琅琊区法院对面);联系人:王芳;联系号码:0550-2199992、15955017418。
  2、竞租人在领取招租文件时,向代理公司交纳招租文件费用200元/份(售后不退)。
八、竞租保证金
  竞租保证金为:5000元(投标人信封封装,注明数额及投标单位名称),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时带至开标现场,以现金方式缴纳至招标人处。
  竞得人取得承租权后,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九、资格审查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食品货物流通许可证、商贸公司资质证书原件;
  4、自2012年来至今经营过超市、百货店等类似店铺的证明材料原件。
  竞租人均须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参加开标会议,以备资质审查。未按规定携带原件或携带不全的竞租人,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还给竞租人。
十、竞租报价要求及报价文件的组成、装订、密封
  本项目实行一次性报价,不得调整,报价文件一经报出即不可撤回,否则没收其竞租保证金。
  报价文件的组成:1.报价书;2.竞租公告中第九项资格审查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须按上述顺序以A4纸制作,正、副单独装订成册,并密封于一个包装袋中带至开标现场,招租人不接受任何零散文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竞租人自负。
十一、承租人确定方式
  按照各合格竞租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若老承租人和新承租人的最高报价相同时,则老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新承租人之间的最高报价相同时,则由招标人现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排序。
十二、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7月23日15时30分(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地点: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丰乐大道2238号)办公楼三楼会议
十三、招租会时间、地点:
  1、本次招租会定于2014年7月23日15时30分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丰乐大道2238号)办公楼三楼会议举行。
十四、招租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3000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到成本费用中。
十五、疑问方式
  如投标申请人对招租文件有疑问,请于2014年7月19日11时前将疑问内容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市会峰路72-12号(琅琊区法院对面)】,招标人将在2014年7月21 日17时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各投标申请人。
十六、招租人及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招租人                       2、招租代理机构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2238号               地址:滁州市会峰路72-12号(琅琊区法院对面)
联系人:李培国                     联系人:王芳
电话:13965990633                    电话:0550-2199992、15955017418

招租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招租代理机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07月10日

附件:1、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企业(公司)竞租>
3、租赁合同

附件1:报价书

报价书

致:                   

我方己经认真阅读《               招租公告》,决定参加报价。

1、我方愿意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租人承租此项目,承租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承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10%。

2、一旦我方中标(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承租合同按招标公告规定的相关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承租费用。

3、我方同意按照招租公告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的竞租保证金,并且承诺遵守招租公告中关于竞租保证金的规定。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竞租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竞租人代表姓名)为竞租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园超市           项目招租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竞租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竞租、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竞租人代表在竞租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竞租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方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    期:                                      

被授权方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附件2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出 租 方: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校园超市,面积约为90 平方米 (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门、窗、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移交使用后,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超市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6、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

7、乙方在经营时所进货物需有合格证,食品类有保质期。

8、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任何事故应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二 年,即从           月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金为(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缴交甲方。

  2、租金缴交时间:先付后租,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以后每年租金,在该年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

     3、甲方负责收取租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离校并将房屋交付甲方为止。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一年租金)的10%。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在乙方结清租金、水、电费时,甲方无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4、水、电费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物业管理,若发现房屋结构等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不负担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

3、合同有效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具、门窗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书面报甲方同意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承租期内不得转租(让)或擅自调换使用。

13、乙方如需设置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合同标的物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30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或累计拖欠水、电费达 500元或以上的;

(5)逾期 15 日未按时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大写)1000元或以上的;

(6)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参加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及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新校区建设的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水、电费,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 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分、乙方一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屋交付情况说明》。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安徽百士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