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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滁人社发[2017]169号)
    发布时间:2017-06-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含琅琊区、南谯区)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级财政补助96元,市、区两级财政共补助96元,分别承担50%。

    (二)定远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级财政补助111元,县级财政补助15元。

    (三)其他县(市)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级财政补助144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四)在校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

    滁州学院: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级财政补助192元。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级财政补助96元,市级财政补助96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7参保年度,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180元。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三)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75元调整为90元;其中享受残疾人生活救助的不缴费。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75元调整为9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三、调整特殊人群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含琅琊区、南谯区)

    1、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75元调整为9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每人每年补助由原75元调整为9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享受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50元调整为1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参照滁州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和残联部门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四、待遇享受期

    2017年度参保缴费人员,待遇享受期(含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五、相关要求

    (一)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调整舆论引导工作。今年,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我市对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180元。各地要在参保续保扩面的同时,加强个人缴费调整舆论正面引导,耐心做好政策调整解释工作,获得参保群众理解与支持,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避免出现双重参保。同时,积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和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工作。

    (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7]128号)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9日





    抄:滁州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